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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2016-09-05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4〕5号)和《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效益。

  (二)精准扶贫原则。坚持精准扶贫导向,同等条件下资金安排向扶贫村倾斜。

  (三)统筹规划原则。依据土地利用和村庄规划,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总体推进村庄改造、产业发展、公共事业、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四)建管分离原则。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与项目监管职责相分离。

  (五)权责对等原则。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者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相适应,实行权责挂钩、利责同担。

  (六)群众参与原则。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规划设计及变更、耕地质量验收和工程验收必须真正实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和整治后群众满意。

  二、工作目标

  (一)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通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对生产建设破坏、自然灾害损毁和被污染土地的治理修复利用,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生态防护等工程建设,改善耕作条件,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田成块、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的效果目标。

  (二)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有效施策精准扶贫,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实现土地整治生态化。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整治的方式,结合乡镇村调整合并,改造一批旧村镇,建设一批新村镇,形成“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和土地生态化”的良好格局。

  (四)推进土地整治法制化。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州有关土地整治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程序,将土地整治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监管到位,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理顺管理体制

  以“州监管、县市主管、乡镇协管”的管理模式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三级工作平台,即州政府土地整治统筹工作平台、县市政府土地整治主管平台和乡镇政府土地整治实施管理工作平台。

  州人民政府:负责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立项、预算下达、中介机构诚信考核、设计变更批复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省、州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选址、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变更设计、工程验收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和矛盾调处等工作,对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核实和初审,负责本辖区内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后的施工监管和项目的工程初验,负责项目竣工后的成果移交和工程后期管护的监管。

  四、强化项目监管

  (一)完善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村(社区)自愿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向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或乡镇(街道)自愿向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但无论是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任何一方提出申请,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县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按照省、州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统一进行项目申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勘、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上报,并申请纳入省、州级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立项相关法定要求和程序申报立项。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

  1.积极推进网络管理。由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统一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并在湘西州招投标监管网、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投标信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投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2.切实做好备案工作。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资料,须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中标结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严惩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对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中介机构代理招标、设置违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取消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专家库抽出的专家不认真履职,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情节轻微的,依法依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招标人串标、围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完善项目实施制度管理

  1.建立项目巡查监督机制。由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等职能部门参加,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

  2.建立村民质量监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选项目区村民代表监督员,按照项目大小由3-5人组成村民质量监督小组,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变更和工程验收必须经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签字认可后方能申请和上报。

  3.进一步完善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内容、质量要求、施工进度、完成时限、监督举报电话以及规划设计变更等,都必须挂牌公示或公告,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作用。

  4.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永久责任,参建单位按规定负相应责任。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负责人工程项目责任终身制。

  (四)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州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预算和统筹,州国土资源局每年提出土地整治项目计划报州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方案,列入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预算,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当年省、州人民政府分配的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报送州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实施前后耕地质量、资金使用、直接效益分析等情况。

  (五)加强项目预决算管理。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决算要进行政府投资审计,并实行分级负责。

  (六)严格项目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各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验收,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土地开发项目的验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七)执行考评问责机制。重视考评结果运用,要将土地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追究制,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运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出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的,或者相关问题经媒体曝光后查证属实的,以及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工程质量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项目考评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不得指定考评主体。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要会同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拟定项目考核方案,报州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九)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资源部门对国土整治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效益、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机制

  (一)完善管护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成果移交给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集体管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项目后续管护小组,形成“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管理”的管护机制。

  (二)强化管护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签订管护责任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明确管护目标和职责,确定管护责任人员,推进专业管护与群防群护相结合。

  (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县市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州政府办、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统一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各方力量,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县市人民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管理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实施规范,快速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州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评审、预算下达(会同财政部门)、施工监管、设计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编制土地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做好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与预算安排、预算投资评审、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州农委: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加强土壤改良和后续培肥技术指导,监督项目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进行地力评价。

  州水利局:负责指导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

  州林业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共同开展土壤治理与土壤修复工作。

  州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三)有效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投资以及其他涉及农田建设的资金等,统筹使用,加大对土地整治的项目投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各项工作,积极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和谐推进土地整治的良好氛围。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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